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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大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地址 | 大庆市让胡路区、萨尔图区、林甸县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张艳 | 联系电话 | 13836723655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新建35.478km管线:管线起点喇二供气站,向东敷设3.0km后沿让喇环东路敷设5.5km,然后穿油田地段及农田敷设4.678km,沿途穿越绥满高速一处,排水干渠一处,再沿长庆路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敷设约22.3km至宏福农业现代小镇阀组。配套阀门及管线的防腐和防护。 | ||
| 现场调查人 | 薛明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1.6.2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张艳 |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
| 化学有害因素 | 硫化氢、戊烷、液化石油气 | ||
| 物理因素 | 噪声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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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规定分类,本项目属于第四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二项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1项D45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1.2燃气供应范畴,综合考虑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本次评价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按照初步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了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切实保证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了专款专用,做到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项目建设的“三同时”。本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经过上述多方面综合分析,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在保证现有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下,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设单位应做好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级,根据分级结果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日常检测分级结果如有变动,应根据变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3、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规定分类,本项目为燃气供应,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装置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等指令标识。 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的补充措施 1、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置的便携式报警器等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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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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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完善评价依据; 2、进一步完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过程中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3、补充本项目需要设置的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现场设置位置、数量等内容; 4、进一步完善卫生辅助用室的调查内容; 5、补充说明配备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阈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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