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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1-06-11 阅读次数:


 
建设单位 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永达路8号
建设单位联系人 项鹏 联系电话 18545838008
项目简介 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内,是由上海永达集团投资建设,经长安福特授权4S店。是专业销售进口和国产福特品牌汽车的特许经销商。公司拥有一流的汽车展厅,国际标准的维修工位,提供:新车销售、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消费信贷、紧急救援、保险、理赔、装潢美容、二手车置换等服务项目。
现场调查人 薛明 现场调查时间 2021.5.30
建设单位陪同人 项鹏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 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二氧化氮、乙酸丁酯、二氧化锰、一氧化碳、臭氧、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乙苯、2-丁酮
物理因素 紫外辐射、噪声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规定分类,本项目属于第十一大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第二项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的第1项O811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范畴,综合考虑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本次评价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虽然具有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等方面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卫生辅助用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如能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如能按照提出的建议对生产场所职业病防护措施加以完善,工作环境可以得到更有效改善,用人单位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建议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参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内容,继续完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日常工作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在日常生产中切实做好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的生产企业。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规定,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用人单位应参照报告书附件四,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体检项目,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体检率应达到100%。
(5)用人单位调漆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风量1000m³/h以上,保证调漆间内换气次数在12次/h。
(6)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标准,本项目车间的卫生特征为3级。用人单位应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值)计算。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
(7)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及其运行及损坏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挪用,生产设备进行大修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同时检修、同时投入使用。
(8)用人单位应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作业工人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保证能够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发放,并培训和督促作业工人在工作中坚持正确佩戴。
(9)用人单位应使急救援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同时在平时应急演练及职工培训过程中强化各种应急救援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技能,以便发生事故时可迅速正确的佩戴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现场救援。
(10)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